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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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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水产行业协会章程

(2016年10月27日第四届2016年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成都市水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engdu City Aquatic Product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AP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市区域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流通、加工、休闲渔业、观赏鱼、水族、水产饲料、渔药等同业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和水产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自律,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团结全体会员,提升成都水产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成都市水产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繁荣成都市水产经济。

第四条  本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农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财富中心A座830室,邮政编号:61009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加强水产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章,规范行业行为,建立正常的水产行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制止欺行霸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倡正当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六)提倡科学管理、科技创新、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收集、整理、分析和向会员提供相关技术、信息、资料、出版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济实体,开展活动,则不与行业内的企业争利,或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水产业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捕捞、养殖、加工贸易、科研等单位(包括专营或兼营企业单位);

(四)具有一定水产经营额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各类与水产有关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五)地方水产协会,经济信息部门以及与水产经营和养殖有关的其他单位和部门;

(六)具有一定影响的水产专家、科研人员;

(七)热心发展水产业的人士;

(八)具有一定业绩的水产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九)休闲渔业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和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和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其它分支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在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正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协会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会副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笫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笫三十二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本会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会;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正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10月27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到会员130人,实到121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121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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